索 引 號 |
00001854-5/2021-00224 |
主題分類 |
其他文件 |
信息來源 |
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 |
發布日期 |
2021-07-30 |
公文名稱 |
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性社會組織中開展“僵屍型”社會組織專項整治行動的函 |
主 題 詞 |
“僵屍型”社會組織,整治 |
文 號 |
民函〔2021〕66號 |
各全國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
近年來,全國性社會組織不斷加強黨建工作、提升自身建設水平,在促進經濟發展、繁榮社會事業、創新社會治理、助力脫貧攻堅、參與抗擊疫情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要看到,全國性社會組織還存在一部分連續不參加年檢、不開展業務活動、無法取得聯系的“僵屍型”社會組織。這些組織擠占社會資源,耗費行政管理成本,存在潛在風險,影響了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著力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製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決策部署,落實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製度改革方案》關於社會組織退出的工作要求,現決定在全國性社會組織中開展“僵屍型”社會組織專項整治行動。有關要求如下: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通過專項整治行動,對全國性社會組織進行一次深度檢查,清除一批名存實亡的社會組織,整改一批內部混亂的社會組織,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會組織,進一步優化社會組織結構,凈化社會組織發展環境,防範化解社會組織風險,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走好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二、整治對象及範圍
本次整治對象為在民政部依法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國際性社團和外國商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本次整治範圍:
(一)連續未參加2019年度、2020年度檢查(年報)的社會組織;
(二)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
(三)自2019年1月1日以來,未按照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對外開展業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社會組織。
三、主要措施
(一)撤銷登記。對存在撤銷登記情形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及時予以撤銷登記。
(二)吊銷登記證書。對存在吊銷登記證書情形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吊銷登記證書。
(三)註銷登記。對符合註銷登記情形的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督促並指導社會組織成立清算組開展清算工作後,按法定程序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限期整改。對可以通過整改激活的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等相關部門指導社會組織提出合法合規、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並、更名等方式),包括具體的整改措施、明確的整改期限和責任人等。
四、實施步驟
(一)工作部署階段(8月上旬)。
各業務主管單位根據工作實際,可自行製定實施方案,做好工作部署。
(二)摸底自查階段(8月中下旬)。
各業務主管單位結合2019年度、2020年度檢查(年報),對社會組織進行調查核實,確定整治社會組織名單,逐個明確整治措施、步驟和時限。
(三)集中整治階段(9月—11月)。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類進行整治,涉及社會組織限期整改的,由業務主管單位督促指導完成整改;涉及社會組織變更登記、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註銷登記的,業務主管單位按照法定職責履職後,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啟動相應程序辦理。
(四)工作總結階段(12月)。
12月15日前,各業務主管單位總結整治工作情況,形成書面總結(包括工作開展情況、取得的實效、經驗做法、困難和問題、意見建議等,有實例、有數字、有亮點,不超過4000字),並填寫《“僵屍型”社會組織專項整治行動匯總表》(見附件)報送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同時發送電子版至電子郵箱。民政部將對需要進一步整治的,按照情形分類向社會公布名單,推進整治工作納入常態化;對存在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情形的,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業務主管單位要高度重視,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強化責任擔當,確保整治行動取得實效。
(二)依法穩妥推進。此次整治行動時間緊、任務重,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註度高,要堅持依法依規開展,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務實,穩妥推進、風險可控,積極引導無效、低效社會組織依法有序退出,提高社會組織整改、出清的質量和效率。
(三)強化溝通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溝通聯系、協同配合,對專項整治行動中出現的相關難點問題,要共同研究解決,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時溝通進展情況,每兩周將進展信息報送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
(四)形成長效機製。各業務主管單位要加強宣傳和引導,營造有利於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圍。要及時總結整治工作有益經驗做法,研究建立“僵屍型”社會組織的預防、監管和執法相結合的長效機製,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附件:“僵屍型”社會組織專項整治行動匯總表
民 政 部
2021年7月27日
附件
“僵屍型”社會組織專項整治行動匯總表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備註:
1.問題類型是指整治範圍內的四種情形。
2.整治結果是指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註銷登記、限期整改的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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