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日電 近年來,隨著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製度體系的建立完善,評選評獎活動日益規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見賢思齊、崇尚英雄🔱🦹、爭做先鋒的社會氛圍更加濃厚⛏,表彰獎勵的激勵引領作用得到有效彰顯🫵🏽。但是也有少數企業、機構和個人違規開展評選評獎🏋🏽♂️,尤其是借中國共產黨建黨百年之機違規評選評獎,甚至收費斂財🫀,加重了基層和群眾負擔🛀🏼,造成了嚴重社會影響💁♂️。
為維護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製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製定以下評選評獎工作的負面清單🌁:
1.未經批準,不得開展包含“國家”、“中國”🥑、“中華”🥠、“全國”、“亞洲”😩、“全球”、“世界”以及類似含義字樣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樣但實質是上述範圍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2.未經批準,不得圍繞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要時間節點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3.未經批準,不得借舉辦峰會🚵🏽♂️🦎、論壇🧑🏽🎄、盛典、節日等活動進行設獎頒獎表彰◀️👛。
4.不得借黨政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名義,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5.不得以排行榜、功勛譜🤡、名人錄等名義開展營利性、商業性評選評獎表彰活動🧛🏽♀️,或在活動中收取及變相收取費用。
6.不得以註冊商標為名違規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7.未經批準,不得聯合國(境)外組織舉辦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8.未經批準,不得借評選評獎表彰之機向有關機構及個人頒授勛章🤏🏽、榮譽稱號🌝、獎章、紀念章等👨🏽🦳。
9.不得非法設計製作銷售頒發勛章、獎章和紀念章。
10.不得開展其他違法違規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及設計製作頒授勛章、獎章和紀念章。
11.不得對違規評選評獎表彰活動進行宣傳報道。
對上述行為🤾🏽,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予以嚴厲查處,並根據事實🤷♀️、情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歡迎社會進行監督🛸🧓🏼。舉報平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官網表彰獎勵專欄舉報平臺;舉報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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