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
近年來🥗,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加強管理,改善服務🚣🏽♂️,推動了社會團體健康發展。但我部在登記審核、年度檢查和執法監督過程中也發現部分社會團體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為改進和加強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規範社會團體章程的修訂及核準。社會團體確需對章程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在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征求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章程修改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社會團體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及時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章程核準⚁。未經核準的章程🙍🏻♀️,不作為社會團體開展活動的依據,社會團體不應擅自發布👄。
二🧑🏼✈️、加強社會團體民主程序的監督。社會團體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召開,領導成員的任期都應遵照章程規定。社會團體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社會團體應當在批準期限內完成換屆。
三、健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製度。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按照“一屆一備🏺、變更必備”的原則進行🛤。社會團體換屆產生新一屆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後🧕🏿,無論是否發生人員、職務變動👌🏿,均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負責人變更備案手續🎨🧑🏼🎄。其中屬於黨政領導幹部屆滿後繼續兼任的😷,需事先根據《關於審批中央管理的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9〕55號)精神,重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四、認真審核社會團體負責人任職資格和條件。社會團體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7〕11號)等文件精神和章程規定📔,執行社會團體負責人的年齡、任期(屆)資格條件🐦。確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職資格和條件提名負責人人選的,換屆選舉前應以書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屆內達到最高任職年齡的社會團體負責人,一般應退出領導職位,可以改任名譽職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7〕36號)精神,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未經審批不得由現職公務員擔任🚵🏼♂️,並一般不再批準超齡、超屆任職🏊🏽♂️。
五🛡🚴🏼、規範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任職。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須由章程明確的負責人擔任,同時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擬任人選如果已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應事先解除已經擔任的法定代表人職務。法定代表人人選不是章程明確的負責人的😫,或者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六🕵🏽♂️、加強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備案管理。社會團體製訂😯、修改會費標準,應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要求,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製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時➔,違反合理性原則,或者未履行規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備案🤵🏼。社會團體不得依未經合法程序製定和備案的標準收取會費🚶♂️➡️👨🏻🦲,或者超標準收取會費📞。
七、社會團體如有違反上述要求的,登記管理機關將視情況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確定年度檢查結論。情節嚴重的🐎,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罰。請業務主管單位進一步重視社會團體規範化建設💯,引導社會團體以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民主管理製度,提高自律性和誠信度,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運行機製,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20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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